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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密宣传案例警示教育
来源:发布时间:2022-05-27

案例1

标密照片作报道

未经审查发公号

某新闻媒体记者黄某在一微信群中,发现网民傅某发布了一张标密文件的照片。黄某没有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,反而觉得是一个很好的新闻线索,遂将该照片中的内容整理成为一篇新闻报道并附上该照片,未经审查发送到该媒体的微信公众号中,造成泄密范围进一步扩大。另一新闻媒体在上述媒体的微信公众号中看到此文后,经该媒体公众号频道副主任李某、主任王某审核后,对全文进行了转发。事件发生后,有关部门对黄某、李某、王某作出降级降职处理,并处以经济处罚,对黄某所在的新闻媒体副总裁张某作出经济处罚。

保密提示

微信公众号具有主动推送信息和互动交流的功能,在推送信息过程中,未履行保密审查程序或者保密审查不严格,就有可能将涉及国家秘密、工作秘密的信息随意发布。此外,微信公众号具有便捷的转发功能,由此导致的二次泄密较为严重,国家秘密、工作秘密扩散范围会进一步扩大。

案例2

文件助手导文件

为图方便留隐患

某月,保密检查发现,某单位干部马某使用的非涉密计算机违规存储3份机密级文件。经查,2018年10月,马某为方便起草材料、擅自将涉案文件拍照并制成PDF文档后,通过微信“文件传输助手”导入涉案计算机使用,材料起草完成后,又立即删除了手机和计算机桌面上的文件文档。马某自认为“神不知鬼不觉”,殊不知该文档已被微信电脑客户端自动备份到文件夹中。案件发生后,马某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。

保密提示

互联网是复杂开放的巨系统,其开放性、复杂性和技术的隐蔽性、局限性决定任何信息或者文件、资料都将“雁过留痕”,难以彻底清理。即便作出清理,技术优势者仍能将其恢复。微信的自动存储和备份功能,又加重了涉密文件、资料传输的安全隐患。

机关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微信、QQ、钉钉等社交媒体传输、处理国家秘密、工作秘密或敏感信息;不得使用“文件传输助手”、互联网电子邮箱等存储、传输国家秘密、工作秘密或敏感信息;不得使用微信图片文字识别小程序等处理国家秘密、工作秘密或敏感信息。传递国家秘密时,应当使用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设备,并采取加密等安全保密技术措施。

案例3

微信交友遭策反

某区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余某被一名“媒体记者”添加为微信好友,两人聊得颇为投机。一个多月后,该“媒体记者”以写通讯稿为由,请余某帮助搜集相关文件素材,并通过微信汇来一笔钱款。余某照单全收,并陆续将工作中接触的一些材料提供给对方,其中包括3份秘密级文件、7份情报,非法获利9000余元。最终,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。

保密提示

微信中,潜伏着大量“猎密者”。广大公民要提高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,不随意添加微信好友,不随意在微信中晒工作、晒岗位,避免被“猎密者”盯上。

案例4

宣扬恐怖判入狱

某年初,张某某通过手机下载暴力恐怖视频、图片,并先后将下载的部分暴力恐怖视频和图片上传至QQ空间,供他人浏览。经法院审理,张某某犯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,并处罚金5000元。

保密提示

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。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,以制作、散发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的图书、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的,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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